南京遗嘱继承律师:不予办理律师见证的情形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4-04-13 16:33:58 当前栏目:遗嘱见证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南京遗嘱继承律师:不予办理律师见证的情形
若律师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予见证,拒绝出具《律师见证书》:
(1) 委托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有瑕疵;
(2) 委托人无权委托;
(2) 委托人在委托见证事项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3) 委托见证事项的内容或所涉标的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且委托人不同意纠正或补救的;
(4) 委托见证事项的事实不清或有其他重大瑕疵;
(5) 发现委托人有违法动机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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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网首席南京遗产律师姬传生,专业遗产继承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二十年专业遗产律师,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知名的继承纠纷律师,先后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遗产纠纷,遗嘱继承等各种继承法律问题,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专业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遗产律师信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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