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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继承律师解答:儿子并非遗嘱受益人为何不能做遗嘱见证人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4-04-13 12:08:44    当前栏目:遗嘱见证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刘老汉临终前,因为担心自己死后五个子女可能会争夺遗产,决定在临终前立一份遗嘱,把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留给第三个儿子刘三。于是他叫来一位信得过的同事,由自己口述,同事帮忙代为书写,立了一份代书遗嘱。同时,刘老汉还把在身边照顾自己的第五个儿子刘五找来作见证。

  刘老汉死后,针对刘五作为父亲遗嘱见证人的身份,几个子女产生了分歧:除刘三外的其他几个子女认为,刘五作为利害关系人,不能作为父亲遗嘱的见证人。

  对此,刘三却认为:刘五根本不是父亲的继承人,因为父亲的遗嘱只指定他刘三一人继承房产,这就说明只有他才是继承人。因此,刘五可以作为刘老汉的遗嘱见证人。

  刘五到底能不能作为刘老汉的遗嘱见证人?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有必要先了解相关规定。

  代书遗嘱是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日期,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遗嘱。代书遗嘱于国外不多见,我国立法之所以设定这种遗嘱形式,主要是从人民群众当时的文化水平、生活习惯或某些特殊情况出发,以便那些不识字或识字不多以及不能书写遗嘱而又不愿公证遗嘱的公民使用。

  但由于代书遗嘱系由他人书写,遗嘱人虽有签名,但其意思表示的程度降低,如果没有其他形式要件的约束,遗嘱人在他人胁迫或诱导下签名甚至他人伪造遗嘱的情形就容易发生,遗嘱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不易得到保证,因此我国法律要求在代书遗嘱的制作过程中至少有两名证人在场,这就是遗嘱见证人。

  同时,为防止出现伪造、篡改遗嘱甚至胁迫遗嘱人订立不符合自己真实意思的遗嘱的情况出现,法律对遗嘱见证人的资格作出限制。我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此可见,继承人是不能成为遗嘱见证人的。

  所谓继承人,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两种。法定继承人是指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继承权的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外)祖父母等;遗嘱继承人则是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可以依被继承人的意志设定。但遗嘱继承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而不能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

  由此可知,作为刘老汉儿子的刘五系法定继承人,不能作为他父亲遗嘱的见证人。

  本案刘老汉的遗嘱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仅仅因为缺乏法定的形式要件即遗嘱见证人不适格而导致无效,这不能不说是个遗憾。同时,这也说明,目前在我国,很多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他们对遗嘱的形式要件知之不多,对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等特殊遗嘱的形式要件更是缺乏了解,以致实际生活中常常发生被继承人的遗嘱无法得到法律确认的结果,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遗嘱人的意思自治和遗嘱自由。为避免类似事情的发生,建议当事人要提高法律意识,尽量让订立的遗嘱满足法律规定的各种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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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网首席南京遗产律师姬传生,专业遗产继承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二十年专业遗产律师,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知名的继承纠纷律师,先后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遗产纠纷,遗嘱继承等各种继承法律问题,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专业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遗产律师信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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