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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口头放弃继承权能否免除继承人的清偿责任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7-03-14 13:25:41    当前栏目:继承权丧失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私营业主王大林因生产需要向区某购买货物若干,2012年某日,经结算王大林尚欠区某货款63万元,并由王大林出具欠条。不久,王大林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未能偿还区某63万元。经查,王大林有母亲赖某、妻子蔡某、儿子王小聪等三位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王大林遗留住房由蔡某管理、使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大林尚欠原告区某货款63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定。赖某、蔡某、王小聪在王大林死亡后近两年的时间内,并未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而是继续占有、使用王大林遗产,应视为其实际继承了王大林遗产。审理过程中,赖某等三人亦未直接向法庭作出其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而只是其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当庭口头表示放弃继承。
        一审法院进一步认为,继承权的放弃不仅涉及继承人权利处分,更直接对继承人遗产的处置,债权人债权的保护产生诸多影响。诉讼中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应以可确认的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作出,或者由继承人直接向人民法院口头作出并由人民法院制作笔录由继承人签字确认。审理中,代理人无任何证据支持的口头放弃表示不应获得支持。依照《合同法》第159条,《继承法》第33条以及《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24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赖某、蔡某、王小聪在王大林遗产的范围内支付原告区某货款人民币63万元,并支付该款自欠条出具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南京遗产律师认为,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法律对继承人给予了充分保护,以免使其陷入“父债子还、夫债妻还”的不利境地。本案,赖某、蔡某、王小聪尽管实际掌控遗产,但未有证据表明三人对遗产进行过分割。此外,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溯及到继承开始时。本案中,代理人如果具有代理权限,其在法庭上的意思表示应当发生效力。对继承权的放弃是形成权,由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此时应当变更诉讼请求,请求法院拍卖房产,以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其债务。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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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网首席南京遗产律师姬传生,专业遗产继承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二十年专业遗产律师,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知名的继承纠纷律师,先后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遗产纠纷,遗嘱继承等各种继承法律问题,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专业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遗产律师信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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