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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的撤销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7-01-14 20:49:50    当前栏目:继承权丧失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申请再审人]某居民委员会
        [被申请再审人]梅某
        案情简介:两被继承人系出家人,两人立下代书遗嘱,主要内容为:“两人在时由外甥负责吃、穿,死时负责安葬,两人死后,住房由外甥继承。被申请再审人如不尽所说的义务,老人有权收回财产。”该遗嘱进行公证后,被继承人两人将房屋等交付被申请再审人,被申请再审人也给两人提供了粮食、蔬菜等。被申请再审人对房屋进行重建后,并未将在居委会借住的两被继承人接回,而是将该房用作经营。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被申请再审人放弃了对两被继承人的扶养,被继承人靠借种他人土地、捡拾破烂和群众的接济维持生活。经居委会多次调解,均因被申请再审人无扶养诚意,调解均无结果。
        争议要点:被申请再审人未履行继承所附义务的是否享有接受遗赠财产的权利。
        裁判理由:两被继承人所立下的代书遗嘱内容表明,被申请再审人在接受遗赠财产的同时必须承担两人的生养死葬义务。故只有在被申请再审人履行了对两被继承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后,房屋的产权才发生合法转移,因此,遗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遗赠扶养的法律关系,而非赠与关系根据《继承法》第21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被申请再审人对房屋进行重建后,两被继承人靠借种他人土地、检拾破烂和群众的接济维持生活。被申请再审人未完全履行生养死葬的义务,故依法不能享有接受遗赠财产的权利。
        江苏遗嘱律师认为:遗赠附有义务的,受遗赠人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受遗赠人接受遗产的权利。
       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一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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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网首席南京遗产律师姬传生,专业遗产继承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二十年专业遗产律师,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知名的继承纠纷律师,先后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遗产纠纷,遗嘱继承等各种继承法律问题,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专业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遗产律师信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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