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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人工授精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7-01-12 10:32:35    当前栏目:房产继承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原    告]付雪花、程洋
        [被     告]赵祖业、滕志颖
        案情简介:原告1与两被告之子赵顺祥系夫妻关系,赵顺祥曾购买一套房屋,即本案系争房产。赵顺祥交付购房款26,500元,其中1万元系向被告所借。同年,赵顺祥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告1分两次向两被告归还了1万元借款。其间,原告1和赵顺祥共同与案外医院生殖遗传中心签订了人工授精协议书。通过人工授精,原告1生育了原告2。后赵顺祥因病住院,并在医院立下自书遗嘱后病故。
        本案的争议焦点:(1)赵顺祥在遗嘱中否认与原告二具有父子关系则原告二是否为赵顺祥的合法继承人。(2)在赵顺祥留有遗嘱的情况下,对系争房产及原告一持有的存款应如何处分。
        一审法院认为:(1)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只要夫妻双方同意通过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无论与夫妻双方还是与其中一方没有血缘关系,均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故即使赵顺祥在遗嘱中否认其与原告1所怀胎儿原告二具有父子关系,原告2亦是赵顺样的合法继承人。(2)根据我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z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一审法院据此判决系争房产是赵顺祥与原告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赵顺样在遗嘱中,将系争房产处分归其父母,侵害了原告一的产权,该部分遗嘱无效系争房产的一半应归原告一所有,另一半才能作为遗产。鉴于原告2是赵顺祥的婚生子、合法继承人,而赵顺祥没有在遗嘱中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不符合继承法的规定。因此在遗产处理时,应当为原告2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部分才可以按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南京继承律师点评:(1)夫妻双方通过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依法事有继承权。 (2)遗嘱中侵害他人财产权利的部分无效,还应当给未成年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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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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