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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产竟谁属:南京继承律师巧辨夫妻财产与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8-04-10 00:14:34    当前栏目:房产继承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最近,南京继承律师团队成功代理了一起农村房屋继承纠纷案件。大家都知道,农村的土地和房屋制度与城市的房地产管理制度是有很大的不同的,农村的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并没有原始的产权登记;其转让也没有特定登记程序,在审判实践中此类问题一直是一个难点问题。那么对这种问题,律师应当如何代理呢?
  
  城市房地产的原始取得,是房地产开发商在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之后,进行开工建设、最终通过建竣工验收,对建设的项目办理大产权证,并在将房地产销售给购房者之后将大产权证转化为小产权证;而农村房地产的原始取得,则应结合所在的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所在户口内的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对于房屋的建设和维护所起到的贡献等因素,综合考虑,并无明确的规章制度可循,但在司法实践内,也逐渐产生了一定的判例和规范。
  
  在本案中,原告李某系被继承人王某的私生女。王某在生前通过城中村改造,在原宅基地上建起了二层小楼,在向村委会打的报告上以王某为申请人。后王某在一场意外中丧生,留下妻子和三个儿女。由于政府在城中村改造中执行优惠政策,在即将到来的拆迁补偿中王某留下的小楼的继承人将获得丰厚补偿。原告要求将该栋小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为王某的遗产,由原告与王某的妻子和三个儿女平均分配,原告应得该栋小楼份额的1/10。被告王某的妻子和三个儿女委托南京继承律师团队作为其委托代理人。
  
  在一审中,虽然南京继承律师团队尽了最大的努力,但一审法院仍然判决两层小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可由原告和各被告继承。而我们的目标是将该小楼只认定为家庭财产,被继承人王某只拥有家庭财产份额的1/5,这1/5可以作为王某的遗产由原告和被告继承,这样就大大减少了原告可以继承的份额。在上诉状中,我们指出:虽然对于农村房屋的归属,目前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但是应该参考土地管理法和国家建设主管部门所颁布的相应规定,农村一个家庭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不属于家庭共同财产,这可能导致其他家庭成员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无家可归的悲惨境地,显然是与立法精神不符的。何况在本案被继承人死亡之前,三个儿女都已成年外出打工,对家庭的财富累积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两层小楼的修建也与他们的经济贡献分不开,因此案涉房屋应属于家庭共同财产。人民法院经过考虑之后,接纳了南京房产继承律师团队的意见,依法作出了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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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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