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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遗赠勿纠结,尊重被继承人意愿最终要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8-03-30 14:59:42    当前栏目:代书遗嘱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在南京继承律师的律师执业生涯中,办理过的继承案件可谓是林林总总、各有特色,其中代书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的冲突问题,是在很多案件中都出现的焦点问题。南京继承律师认为,判断一份关于处置被继承人财产的法律文件是属于遗嘱还是遗赠抚养协议,不能仅从字面和行文着眼,而是要综合判断受遗赠人(继承人)的身份、该法律文件对遗产的处置方式以及为受遗赠人(继承人)设立的义务等方面综合判断。
  
  比如,在南京继承律师继承专业团队最近所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南京鼓楼区的孙女士与其哥哥孙先生之间就其父母所遗留下来的房屋产生了争执。2005年,孙女士和孙先生的父母孙老先生和王老太与孙女士签订了一份名为《遗赠扶养协议》的文件,其中明确规定,由孙女士夫妇负责孙老先生和王老太夫妻的晚年生活起居照顾、医疗护理和亲情慰藉等事项,善尽作为女儿的赡养义务,使孙老先生和王老太老有所养,如孙女士夫妇能够履行上述义务,则孙老先生和王老太百年之后,双方所共同拥有的公房一套(已购买其所有权),应归孙女士所有。孙先生对此未提出异议,该文件两名无利害关系的邻居作为见证人,其中一人执笔代写,两名见证人、孙老先生和王老太夫妻、孙女士夫妇均在其上签名。在2011年、2016年孙老先生和王老太分别去世之前,孙女士夫妻二人一直与父母共同居住,对其嘘寒问暖、悉心照顾,使其晚年生活享受了天伦之乐,孙女士夫妻完全履行了《遗赠扶养协议》所设定的各项义务。对于这一点,不仅孙女士的哥哥孙先生对此没有异议,而且包括邻居、居委会工作人员等也是看在眼里,对孙女士夫妻的孝行给予了高度赞誉。
  
  因此,2016年母亲去世之后,孙女士认为,根据该协议的约定,该房屋应归自己所有,要求其哥哥孙先生配合自己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孙先生却一直用各种理由推脱搪塞,拒不配合孙女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孙女士委托在省级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南京继承律师专业团队,将其哥哥孙先生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自己按照《遗赠扶养协议》享有该房屋的唯一继承权,请求判令被告孙先生协助自己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面对妹妹孙女士所提出的控诉,孙先生对于案涉遗赠扶养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提出了质疑。孙先生认为,原告孙女士属于被继承人孙老先生和王老太亲生女儿,是法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受遗赠人应当是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据此,原告孙女士不具有遗赠扶养协议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案涉遗赠扶养协议由于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本案争议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另外孙先生认为本案的遗赠扶养协议是伪造的,不具有真实性;退一步说,即使遗赠抚养协议有效,孙女士作为受益人也应在在受遗赠之后的两个月内作出是否接受的意思表示,现孙女士并未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应视为放弃接受遗赠。对此,南京继承律师认为,孙先生的主张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首先,本案被继承人孙老先生夫妇处置其遗产的文件,虽然名为《遗赠扶养协议》,但由于孙女是属于孙老先生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该协议的实质是混合了代书遗嘱和和赡养协议的一份文件,其中既有处置遗产的事项,也有为孙老先生夫妇和孙女士设立权利义务等相关约定。该协议由两名不具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见证,其中一名作为代书人,孙老先生夫妇和孙女士夫妇都在协议上签字,完全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根据民法通则的精神和司法实务中的通行做法,应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愿确定民事行为的法律性质,而不应简单拘泥于字面。其次,孙先生主张本案遗赠抚养协议系孙女士伪造,并未提出任何证据进行证明,其主张完全不能成立。第三,由于本案遗赠扶养协议事实上是代书遗嘱,故孙女士只要不在继承开始之后,主动表示放弃继承,则其当然具有继承权。即使本案属于遗赠,孙女士在遗赠扶养协议上签名的行为就表示接受遗赠,而不适用应当在知道遗赠之后两个月内表示是否接受的法律规定。最后,孙女士继承相关房产的条件已经完全成熟。被继承人孙老先生夫妇都已去世,孙女士在其生前承担了生养死葬的义务,使其享有了一个幸福的晚年,孙女士夫妇对于孙老先生夫妇的照顾可从孙女士提供的视频照片、孙女士的叔叔、姨妈等亲属的证言、居委会提供的证明、邻居证言、自费医疗单据等加以证明。虽然孙女士对于孙老先生夫妇的赡养,主要是出于自身所具备的传统孝道,而并非为了获取房产,但是既然孙老先生夫妇愿意将房产遗留给能够尽孝的子女,而自己也确实履行相应义务,当然有权主张本案代书遗嘱所确定的权利。本案代书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所约定的继承条件已完全成就,请求法庭判令被告孙先生协助孙女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案涉房屋归原告孙女士所有,被告孙先生应在判决之后的一个月内协助孙女士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孙先生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南京继承律师认为,判断继承法律文件属于哪种性质,是遗赠扶养协议还是遗嘱,不能仅从该文件的字面着眼,而应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各自的身份,结合本案案情进行综合判断。
  
  在上述案件中,孙女士不具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受赠人的法定资格,而具有继承人的法定资格,其父母的真实意思也是在孙女士尽了生养死葬的赡养义务后,将房屋交由孙女士继承。虽然该继承文件所使用的名称不够准确,但作为没有专业学习过法律的一般公民,不可在专业用语上对其过分苛求,应根据其真实意思把握民事行为的法律性质。本案满足了代书遗嘱的形式要求,又具有赡养协议的内容特点,人民法院接受南京继承律师的主张,将其划分为两个互相联系的、又彼此区别的部分进行处理,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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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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