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707-98118
159962-98111
当前位置: 遗产继承律师 > 遗嘱继承 > 代书遗嘱打印遗嘱(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立法原因

打印遗嘱(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立法原因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22-01-04 08:53:46    当前栏目:代书遗嘱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新增打印遗嘱(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原因及立法背景

  打印遗嘱是指遗嘱的内容由打印机等机器设备打印而成的遗嘱。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信息技术的普及,个人电脑及电子产品进入到普通人的生活,以其便利性、人性化的特点,部分替代了传统的书写方式。近些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以打印的方式立遗嘱的情况,由于继承法并没有对打印遗嘱作出规定,各界对打印遗嘱的效力产生了一些争议。

  在民法典继承编的编纂过程中,大多数意见认为法律应当允许通过打印的方式立遗嘱,但是在涉及如何具体规定的问题上,有不同的意见。一些意见认为,应当将打印遗嘱规定为一种新的遗嘱形式,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其他遗嘱形式并列。另一些意见认为,不应将打印遗嘱作为独立的遗嘱形式,可以扩大书写的含义使其包含打印的方式,允许自书遗嘱、代书遗嘱采用打印的方式。主要理由为: ( 1 ) 打印是书写的另一种形式, 与手写没有本质差别。(2) 一些国外立法例不对遗嘱采用手写或者打印的方式作特别的区分。(3) 公证遗嘱一般也是以打印方式表现出来,如果将打印遗嘱作为与其他形式的遗嘱并列的一种遗嘱形式,可能会产生混淆。

  人大法工委研究认为,打印遗嘱有以下特征:

  一是打印遗嘱既可以由遗嘱人自己编辑、打印,也可以由遗嘱人表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编辑、打印,由于打印的文字缺乏与个人特征的关联性,仅凭打印的遗嘱内容难以判断打印遗嘱的具体制作人。因此,对于打印遗嘱区分是遗嘱人自己打印还是他人代为打印意义不大。

  二是即使是遗嘱人自己编辑和打印的体现其实意思表示的遗嘱,也可能被他人通过技术手段第改, 尤其是在遗嘱有多页时,页面容易被替换。因此,打印遗嘱需要有更加严格的形式要件,例如要求有一定数量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在遗嘱的每一页由遗嘱人和见证人签名等。如果不将打印遗嘱作为独立的遗嘱形式, 允许自书遗嘱、代书遗嘱采用打印的方式,就必须要对有关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的条文分别增加符合打印遗嘱特点的形式要件,这不仅会造成立法上的重复, 还有可能对已经被社会公众所熟悉的有关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造成冲击。为此,《民法典》继承编将打印遗嘱规定为一种新的法定遗瞩形式,并具体规定了打印遗嘱有效成立的要件, 使遗嘱形式与当今社会生活的现实状况和科技发展水平相适应,为当事人设立遗嘱提供了便利以及多元的选择。南京专业遗产继承律师网址:http://www.zylsw.cn/

  打印遗嘱的遗产继承律师解读

  打印遗嘱实质上是一种书面遗嘱,遗嘱内容以数据电文形式存储在计算机等设备上的不构成遗嘱,遗嘱人须将遗嘱内容通过打印机等从电子数据形式转换为书面形式。

  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有效成立须符合下列要件:

  一是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须符合本法规定的资格、数员、在场见证等方面的要求。

  二是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当遗嘱有多页时,如果仅在一页签名,其他页的内容容易被篡改或者替换,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对遗嘱的每一页仔细核对并签名,对遗嘱的内容作出确认。如果遗嘱人、见证人只在遗嘱最后一页签名,没有在每一页签名,则不能认定打印遗嘱有效。

  三是注明年、月、日,由于遗嘱的设立时间为判断遗嘱有效性的重要因素,因此未注明年、月、日的打印遗嘱没有法律效力。南京遗产继承律师原创,转发请注明出处。


 


版权申明:本文由遗产继承律师原创,转载保留连接
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姬传生联系方式
专业遗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微信同号)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姬传生律师办公地址: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座14楼
Copyright 南京继承法律师咨询 版权所有备案号:苏ICP备140157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