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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优先与法定继承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7-04-22 15:52:44    当前栏目:代书遗嘱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被继承人孙某昌与被继承人张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孙某五个子女。孙某戊系孙某甲与李某某之子,与被继承人孙某昌、张某某系祖孙关系。2012年11月9日,被继承人张某某、孙某与孙某甲夫妇拿着起草好的协议前往其所属社区,要求社区领导对该协议进行见证,协议内容为退休工人孙某昌、张某某两人年岁已高,两人的房产待二人去逝以后,归小女儿孙某所有,此协议五个子女人手一份,共五份,五份都有法律效力。此协议签字后生效。被继承人孙某昌和被继承人张某某均捺印(由孙某甲代两人签名),孙某、孙某甲及其妻李某某在亲属一栏签字捺印,社区领导三位作为见证人在协议上签了字。2014年12月11日,被继承人张某某因病去世。张某某的父母均于早年亡故。2015年2月15日,被继承人孙某昌委托律师代书遗嘱一份,主要内容有我今年已97岁,身体健康,为防止我逝世后子女间对遗产争执,故在我头脑清醒,精神较好的情形下,邀请二女儿孙某丙、某司法所所长作证,并委托律师代书遗嘱,望我的子女按代写的遗嘱去办,不要发生争执。(一)我去世以后,个人房屋50%产权由孙子孙某戊继承。(二)老伴已去世,她的50%产权中属于我的六分之一份额由孙子孙某戊继承,其余五份的份额由五位子女平均分配。......立遗嘱人孙某昌盖私章捺手印,代书律师签字,见证人孙某丙、所长签字。2016年5月10日,被继承人孙某昌因病去世。孙某昌的父母均于早年亡故。现原、为继承该涉诉房屋产生纠纷,故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均表示不愿享有涉诉房屋的所有权,要求分得房屋价款。在房屋价值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并一致不愿对涉诉房屋进行评估作价,继而同意享有房屋产权份额。
        孙某与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及孙某戊对被继承人孙某昌、张某某的其他遗产及抚恤金等问题已协商解决完毕。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和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而且公民有权以遗嘱的方式确定其遗产的继承人。本案中,两被继承人曾共同于2012年11月9日立文书一份,虽然文书名称为协议,但在文书内容中,两被继承人对其死后的事务即涉诉房屋作出了安排,该文书可认定为遗嘱(下称前遗嘱),而且前遗嘱由两被继承人捺印、见证人签字,且其他原、均认可内容的真实性,故前遗嘱真实有效。在前遗嘱中,两被继承人已确定涉诉房屋的100%产权由孙某继承,但被继承人孙某昌于2015年2月15日另立代书遗嘱(下称后遗嘱)一份,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后遗嘱为被继承人孙某昌生前所立最后一份遗嘱。后遗嘱确定将孙某昌的遗产即涉诉房屋的50%遗赠给其孙孙某戊继承,内容清楚,形式合法,完全系立遗嘱人孙某昌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被继承人孙某昌所立(后)遗嘱合法有效。然而,被继承人孙某昌的遗产仅为该涉诉房屋的50%产权,另50%产权属于被继承人张某某享有,所以,在后遗嘱中,被继承人孙某昌在遗嘱中处分的被继承人张某某的遗产部分属于无效,但遗嘱部分无效不影响整体遗嘱的效力,因此,后遗嘱中所涉被继承人孙某昌的遗产即涉诉房屋的50%产权应按孙某昌最后所立遗嘱确定由孙某戊继承;被继承人张某某在前遗嘱中已将自己的房产份额即涉诉房屋的50%产权交由孙某继承,在被继承人张某某无其他遗嘱的情况下,应当确定张某某所立遗嘱为唯一遗嘱,故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张某某的遗产的请求,本院应当予以支持。鉴于原、均不愿享有该涉诉房屋的所有权,且不愿意评估作价,同意以共有的方式继承该房屋产权份额的意见,并不违反《继承法》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因无证据证实前遗嘱系被继承人张某某受胁迫所立,故对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提出的受胁迫所立遗嘱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继承人张某某的遗产房屋的50%产权份额,由孙某继承;被继承人孙某昌的遗产房屋的50%产权份额,由孙某戊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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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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