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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继承律师解析:使用亡夫工龄购买公房是否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8-06-20 10:04:29    当前栏目:遗嘱执行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张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王某于1992年死亡,张某于1994年再嫁林某。后张某与林某于1996年离婚,离婚之后张某使用前夫王某的工龄,以优惠价购买房改房一套。张某和林某经过重新接触之后,感情恢复,于2000年复婚。张某于2018年2月死亡,留下遗嘱将自己所拥有的房改房一套留给儿子王某国继承。张某和王某的女儿王某芳不服,一纸诉状将哥哥王某国、继父林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该套房屋为张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芳认为,这套房屋在购置的时候使用了父亲王某的工龄,具有父亲王某所享受的单位分房福利的成分,故而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这套房屋中父亲王某享有的部分应当作为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配。继父林某则认为,这套房屋应该作为自己和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这套房改房虽然是在自己和张某离婚期间购买,但是自己和张某属于假离婚,张某和自己离婚的目的是为了购买房改房,而且之后他们也复婚了。法院经过慎重的审理,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本案所涉房屋属于被继承人张某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所立遗嘱真实有效,应由王某国一人继承。
  具有多年丰富执业经验的南京继承律师分析:
  
  本案有两个焦点问题。
  
  第一个焦点问题是,被继承人张某使用亡夫王某的工龄购买房改房,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这个问题,南京继承律师认为,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属于张某的个人财产。
  
  首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是,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在张某获得这套房屋之时,王某已经死亡,夫妻关系也就不复存在。既然如此,这套房屋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早年间的一个批复,使用已死亡配偶的工龄购买房改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属于购买一方的个人财产。虽然该批复早已废止,在实践中仍然沿用。
  
  第二个焦点问题是,本案房产是在张某和林某离婚期间所取得,但张某和林某又复婚,林某声称其和张某属于假离婚,该房产是否属于张某和林某的共同财产呢?
  
  首先,夫妻共同财产必须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张某和林某虽然复婚,但是该套房改房确实是在张某和林某夫妻关系中断期间所获得的,即使张某和林某复婚,也只能作为张某的个人财产。
  
  其次,林某声称其和张某属于假离婚,但林某和张某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其离婚行为就具备法定的效力。在我国是不存在假离婚这一说的。林某声称张某和其假离婚是为了购买房改房,也是站不住脚的。当时没有任何房改房政策直接或间接限制职工的遗孀再婚。
  
  综上所述,对这两个事关继承权益的关键问题,其认定都对继承人王某国有利,确保了其作为这套房唯一继承人的地位,因此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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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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