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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如无规定 股东资格可以继承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4-04-12 10:38:07    当前栏目:股权继承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王女士:我丈夫是某公司董事长,前不久出车祸死亡,请问:丈夫的股东资格我可以继承吗?如果可以,我不参与管理行吗?

  南京继承律师:我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你丈夫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中没有明确规定不能继承股东资格,那么,你可以继承你丈夫的股东资格。当你继承股东资格成为公司股东后,你可以通过选举其他股东为公司董事长来管理公司,也可以将手中的股权有偿转让给现有股东或依法转让给第三人。

  李先生:我是甲公司的一名普通股东,现在我公司被乙公司兼并了,我自己股份少,不能阻止公司被兼并的命运,但现在不想留在新公司了,请问,我可以退股吗?

  南京继承律师:可以退股。我国《公司法》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你可以在股东(大)会决议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明确表示异议,然后在股东(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六十天的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你持有的股份,如果此期间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你可以从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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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网首席南京遗产律师姬传生,专业遗产继承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二十年专业遗产律师,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知名的继承纠纷律师,先后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遗产纠纷,遗嘱继承等各种继承法律问题,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专业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遗产律师信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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