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继承律师解答:股东继承人是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4-04-12 10:33:36 当前栏目:股权继承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李女士说,其父生前系某公司股东。她问,父亲去世后,她作为继承人是否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南京专业继承律师:
继承人是否需承担责任取决于其是否继承了股东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公司章程未另行规定的情况下,如果继承人继承了股东资格就应承担相应的债务。但如果放弃继承则无需承担此类债务。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即使继承人继承了股东资格,也仅以已死亡股东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而这正是“有限责任”之意,即股东仅以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之债承担责任,而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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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网首席南京遗产律师姬传生,专业遗产继承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二十年专业遗产律师,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知名的继承纠纷律师,先后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遗产纠纷,遗嘱继承等各种继承法律问题,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专业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遗产律师信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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