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707-98118
159962-98111
当前位置: 遗产继承律师 > 遗产继承 > 遗产范围保险金能否作为遗产?

保险金能否作为遗产?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7-04-12 12:01:05    当前栏目:遗产范围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杨某向其朋友张某借款7万元做生意,借款期限为3年。其后不久,杨某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人身保险,并指定其子(时年5岁)为受益人。2006年4月杨某暴病身亡,杨某的妻子张某作为其子的法定代理人领取了保险金10万多元。消息传出后,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以杨某之子所得的10万多元保险金偿还其债务。
        近日,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杨某投保时已经明确指定其子为受益人,因此这笔保险理赔金不是杨某的遗产,而属于杨某之子个人所有。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清偿债务以他所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据此,驳回了张某以保险金偿还其债务的诉请。
        “父债子还”是我国传统思想中关于债务继承问题的一个影响深刻的观点。然而在现代民法中,这一观点并不完全成立。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也就是说,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的清偿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因此“父债子还”之前必须加上一个限定语才能成立,即:“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父债子还。”
        在本案中,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之子所得的10万多元保险金是否属于杨某的遗产。是,则杨某之子必须以之偿还杨某之债务;反之,则不必偿还;而法院做出驳回张某诉求判决的关键亦在于——人身保险中的保险金不属于遗产。
        南京继承律师认为,本案中有以下几点需要强调:
        一、根据我国保险法规有关条文规定的精神,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二、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因而,财产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孙文兴投保的车损险是财产保险,属于他的遗产,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在处理本案时,应本着上述原则,适当注意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合情合理解决。
        对于保险金能否作为遗产不能一概而论。对于财产保险来说,保险金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因此财产保险金属于保险人的遗产。对于人身保险来说,由于人身保险具有极其强烈的人身性,情况较为复杂:如果该人身保险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指定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那么被保险人死亡后,该保险金应当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来处理;如果指定了受益人且受益人不是被保险人本人,那么该人身保险金应当付给受益人,而不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参与分配。
       
        
版权申明:本文由遗产继承律师原创,转载保留连接
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姬传生联系方式
专业遗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微信同号)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姬传生律师办公地址: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座14楼
Copyright 南京继承法律师咨询 版权所有备案号:苏ICP备140157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