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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4-04-12 21:56:46    当前栏目:遗产范围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

  [2004]民一他字第26号

  (2005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4]1号《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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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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