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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补偿费可作遗产继承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4-04-11 14:11:16    当前栏目:遗产范围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土地征用补偿费可作遗产继承

  以案说法

  原告刘甲与被告刘乙系胞兄弟,其父刘丙(2001年7月病故)、其母赵某(2006年3月病故),其父母共生有三子二女。原、被告父母生前两人独自生活,但其两人承包土地交给被告刘乙经营(刘乙原有3口人土地)。1999年,被告刘乙领取了家庭承包经营证书,合同确定承包人口数为5人。近年,因原、被告所在的村民小组土地被政府陆续征用,村民小组将原、被告父母土地征用费中的份额一并打入被告刘乙家庭中,被告刘乙先后从村民小组领取5口人土地补偿款22万元和10万余元。原告以对父母尽了赡养义务为由,主张领取父母所得土地征用费的五分之一款。

  [析案]刘甲与刘乙父母的责任田虽然分在被告刘乙家,其父母去世时,其责任田的承包期未满,因此,政府征用被告家庭的土地所补偿的土地征用费应视为原、被告父母在土地承包期间内所获的收益,只要其子女尽了赡养义务,就享有分配的权利,这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原则,也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的规定,村民小组有权决定分配收到的土地补偿费。该案中,原、被告父母在土地补偿款下发前已经去世,其所在的集体没有将责任田收回,并将两被继承人的土地补偿费打入到被告刘乙的家庭户上,此款应视为其父母在土地承包期间内所获的收益。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现原告只诉求属于自己的一份继承份额,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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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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