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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遗产继承律师解读录音遗嘱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8-10-23 00:56:47    当前栏目:录音遗嘱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解读录音遗嘱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提醒之一:

  可优先采用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律师见证方式订立遗嘱,还可告知当事人若采用录音方式订立遗嘱,应尽量采用录音遗嘱与其它遗嘱相结合的方式来订立,以确保遗嘱的法律效力,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提醒之二:

  要保证立遗嘱时所用录音设备完好、录音效果清晰,录音后应注意保存录音电子源文件或磁带原件。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提醒之三:

  以录音方式订立遗嘱时,应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条件符合《继承法》的规定。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也可能会被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尽量不要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4、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务人。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提醒之四:

  录音遗嘱应由遗嘱人亲自口述所立遗嘱的全部内容,遗嘱人口述遗嘱时应当陈述自己的身份情况,并将其处分财产内容及处分方式陈述清楚。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建议:

  当事人以录音方式订立遗嘱时,录入订立遗嘱的时间和地址的相关内容。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提醒之五:在录音时,可以由遗嘱人说明在场见证人姓名、与本人的关系,并可以让见证人在录音中陈述自己的身份情况。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提醒之六:

  建议当事人在录音遗嘱录制完毕、经回放校对无误后将录音遗嘱的载体封存,并由遗嘱人、见证人共同验证、签名、封存,并注明封存的年、月、日后,妥善保存。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提醒之七:

  一般不能用旁人的提问、遗嘱人的摇头或点头来表示遗嘱内容,或者是以手势来表达所订立遗嘱的内容,以避免日后有所争议。因为不能通过录音反映出来。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提醒之八:

  若遗嘱人为聋哑人士的,则律师可建议遗嘱人做公证遗嘱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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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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