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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录像遗嘱有效判断(遗产继承律师解读录音录像遗嘱)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22-01-11 16:41:50    当前栏目:录音遗嘱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分析实践中录音录像案件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遇有涉及录音录像遗嘱纠纷的继承案件时,应以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为依据审查遗嘱的效力。在遗嘱形式上,应肯定录音录像遗嘱形式的合法性,因为这是《民法典》明确规定的一种遗嘱形式。本文由遗产继承律师网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在审查遗嘱效力时,除遗嘱一般的有效要件外,还应注重审查见证人的人数以及见证人的资格问题。

如果在场见证的见证人少于两人,则遗嘱应被确定为无效;

如果在场见证的见证人是两人以上,但在录音录像遗嘱中记录姓名和日期的见证人只有一人,那么这种遗嘱也应视为无效的遗嘱。

即应注意实际的见证人和在遗嘱中记录姓名、日期的见证人数量是否一致,见证人的数量应以在遗嘱中有记录的人员数量为准。

在见证人资格问题上,即使见证人在遗嘱中记录了姓名和日期,但如果见证人属于《民法典》第1140条规定的三类人员之一,遗嘱也应被认定为无效。

关于本条规定的注明年、月、日的问题,在司法实务中究竟应如何理解?

如果遗嘱人、见证人没有在遗嘱中口述自己的姓名和日期,而是在封存遗嘱的材料上写上自己的姓名和日期,这种行为应如何认定?

这种行为应视为遗嘱不符合本条规定的遗嘱形式要件,应被认为是无效遗嘱。本文由遗产继承律师网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因为按照本条的规定和法律设立录音录像遗嘱的初衷,遗嘱人和见证人应该是在录音录像中口述自己的姓名和日期,而不是另行在遗嘱载体或者载体的封存材料上签名并标注日期,更不能是见证人另行书写书面材料对遗嘱的见证过程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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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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