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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作出设立遗嘱表示后未通过书面或录音确定无效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7-03-22 12:33:07    当前栏目:口头遗嘱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余民红系周菊仙与前夫所生之女,周菊仙在前夫去世后与刘飞翔再婚,余民红跟随周菊仙到刘飞翔家成为刘飞翔的继女。余民红夫妇结婚后与周菊仙、刘飞翔分户生活,但仍一起居住。周菊仙夫妇经审批建成二层房屋一幢、改建一层店面一间。刘飞翔在婚前继承老屋一幢的一半份额和猪栏一间。后刘飞翔病重,在部分村干部和亲友在场的情况下,刘飞翔作出将其遗产交由余民红夫妻继承的意思表示,但并未形成书面遗嘱。另外,刘飞翔卧病期间,神志清醒,有语言表达能力。后刘飞翔病逝,余民红一方经手形成了《继承协议又刘飞翔遗言》的文字材料。
        周菊仙认为经余民红一方形成的书面遗嘱为余民红等人伪造,刘飞翔的遗产中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亦享有继承权,据此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上述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分割给自己所有,另一半按刘飞翔遗产分割,余民红将其堆放在新建房及店面房内的物品搬出。
        余民红辩称:刘飞翔的口头遗嘱有效,其遗产应归自己和温林军所有。刘飞翔的住院治疗与丧事均为自己和温林军操办,周菊仙并无继承刘飞翔遗产的权利。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飞翔死亡之时,与周菊仙结婚已数十年,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尚未修订,故其婚前财产应依照当时法律的规定,认为是其与周菊仙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本案涉及的房产均为周菊仙与刘飞翔夫妻共同财产,一半份额应归周菊仙所有,另一半份额为刘飞翔的遗产。如刘飞翔在卧病之时,有将其遗产交由余民红继承的意思表示。在刘飞翔作出此意思表示到其死亡期间内,刘飞翔虽重病卧床,但神志清醒,有语言表达能力,完全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设立遗嘱,而刘飞翔并没有设立书面遗嘱,故刘飞翔将遗产归余民红夫妻继承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规定的遗嘱效力。因此,刘飞翔生前并未立有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分配刘飞翔的遗产。周菊仙与余民红可均分刘飞翔的遗产。
        江苏遗嘱律师点评:被继承人作出设立遗嘱的口头意思表示时,神志清醒,有语言表达能力。但随后,被继承人并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录音形式设立遗嘱,此时被继承人关于遗嘱的口头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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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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