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707-98118
159962-98111
当前位置: 遗产继承律师 > 遗嘱继承 > 口头遗嘱南京遗嘱继承律师专业解读口头遗嘱

南京遗嘱继承律师专业解读口头遗嘱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7-09-16 09:46:48    当前栏目:口头遗嘱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南京遗嘱继承律师专业解读口头遗嘱
 
1、因口头遗嘱易引发争议,遗产继承律师建议当事人一般不要以口头形式设立遗嘱。
2、遗产继承律师提醒当事人,口头遗嘱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遗嘱人必须是处在情况危急时刻。
(2)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应当有两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
(4)遗嘱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
3、遗产继承律师强调口头遗嘱适用场合的特殊性:
(1)口头遗嘱一般只适用于立遗嘱人因病情危急、或因其它原因导致生命极度危险的时刻。
(2)口头遗嘱须有两名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方可有效。
(3)口头遗嘱的失效情形,即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遗嘱人可以及时将口头遗嘱变更为其他形式遗嘱。
4、遗产继承律师提醒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也可能会被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尽量不要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4)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务人。
版权申明:本文由遗产继承律师原创,转载保留连接
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姬传生联系方式
专业遗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微信同号)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姬传生律师办公地址: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座14楼
Copyright 南京继承法律师咨询 版权所有备案号:苏ICP备140157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