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之诉中能否一并处理析产与继承?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7-03-28 00:01:34 当前栏目:法律咨询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据此,房屋继承纠纷案件中,因原告提出对诉争的房屋享有部分所有权,依据《继承法》第26条第2款之规定,应先析产后继承,但在具体的处理上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基于继承和析产分属不同案由,应告知权利主张方另行提起析产之诉。第二种意见认为应直接析产继承。
南京继承律师认为第二种意见正确,理由如下:
《继承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本意在于,继承案件应先确定继承财产的范围,进而确定如何继承,即对可继承财产有争议的,通过析产确定继承财产的范围是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的前提。所以,继承纠纷案件中原告提出对讼争房屋享有部分所有权的情况,没有必要要求其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审判实践中,对于此类情况,为了减少当事人讼累,一般作为析产继承案件予以直接审理,不再要求原告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因此,南京继承律师认为应直接析产继承。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据此,房屋继承纠纷案件中,因原告提出对诉争的房屋享有部分所有权,依据《继承法》第26条第2款之规定,应先析产后继承,但在具体的处理上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基于继承和析产分属不同案由,应告知权利主张方另行提起析产之诉。第二种意见认为应直接析产继承。
南京继承律师认为第二种意见正确,理由如下:
《继承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本意在于,继承案件应先确定继承财产的范围,进而确定如何继承,即对可继承财产有争议的,通过析产确定继承财产的范围是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的前提。所以,继承纠纷案件中原告提出对讼争房屋享有部分所有权的情况,没有必要要求其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审判实践中,对于此类情况,为了减少当事人讼累,一般作为析产继承案件予以直接审理,不再要求原告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因此,南京继承律师认为应直接析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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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网首席南京遗产律师姬传生,专业遗产继承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二十年专业遗产律师,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知名的继承纠纷律师,先后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遗产纠纷,遗嘱继承等各种继承法律问题,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专业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遗产律师信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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