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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宣认定为遗产处理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7-04-11 01:35:30    当前栏目:继承法规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中称: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直认定为遗产。
        据此,南京继承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有权获得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是死者的近亲属。死亡赔偿金不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也不是基于公民死亡前设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所形成的请求权,因而不属于遗产范畴。此类问题涉及的外航公司对旅客死亡支付的空难赔偿金,是基于《华沙公约》规定的承运人责任而做出的赔偿,属于概括性赔偿,在没有证据证明该笔空难赔偿金是保险赔偿金或者含有保险赔偿金的情况下,不宜按遗产处理。
        此外,南京继承律师进一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对交通事故、船舶碰撞事故等也具有指导意义。可以参照上述批复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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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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