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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4-04-12 21:37:10    当前栏目:继承法规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

  【题 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注】 (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 自2000年8月3日起施行。)

  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

  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国务院1994年1月23日《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发布后,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反映,我院1985年9月11日发布的法(民)发〔1985〕22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的规定与该条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经研究,答复如下:

  农村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此复

  附:

  第十八条 五保对象的个人财产,其本人可以继续使用,但是不得自行处分;其需要代管的财产,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

  第十九条 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五保供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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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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