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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遗嘱引发子孙纠纷 亲人因房产继承问题对薄公堂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4-04-11 15:50:08    当前栏目:房产继承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孙启明 通讯员 温金凤)父亲去世后,母亲立下遗嘱,将其与老伴共有房产中的个人部分留给小女儿。数年后,母亲辞世,其子辈及孙辈因该房产的继承问题闹上公堂。红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母亲生前立有公证遗嘱,其个人占有部分即诉争房屋的十分之六由小女儿继承,其余部分在有继承权的子辈及孙辈间依法分割。

  董博与肖云夫妇于2000年4月在本市红桥区某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屋,该房屋登记在董博名下,系董博、肖云夫妇共有。2003年3月,董博取得了该套房屋的所有权。同年12月,董博死亡,之后该房屋并未析产继承。2005年5月18日,肖云立下遗嘱,写明“我丈夫董博名下有楼房一套,该房产系与我共有,现因我的生活完全依靠女儿董丽照顾,故我愿立遗嘱,将上述房产中属于我个人占有部分指定由董丽一人继承,别人不得干涉。”并在天津市红桥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董博、肖云夫妇共育有子女四人,分别是长子董辉(于2003年9月死亡),长女董玲,次子董凯及次女董丽。长子董辉育有董小雪、董小强两子女。2010年11月,肖云死亡。随后,众子孙因房产继承问题对簿公堂。董丽诉称,父亲去世后,由于母亲患病,其一直负责照料母亲的日常生活,所以母亲写下了上述遗嘱,要求法院按照遗嘱分割父母留下的房屋。

  法庭上,被告董凯表示不同意董丽的诉求,并称当初父母已给原告购买了婚住房。诉争房屋是由父母出资8万余元,董凯自行出资3万元购买的。所以,董凯认为诉争房屋应该归其所有。被告董小雪、董小强则称,以前从未听原告提过公证遗嘱的事,诉争房屋应在扣除被告董凯的出资后进行依法分割。被告董玲未到庭参加诉讼,自行放弃了对原、被告陈述及证据的抗辩、质证权利。

  查明事实后,法院认为,被继承人董博于2003年12月31日死亡后,其名下所有的坐落于本市红桥区的一套房屋系与其妻肖云的婚后共同财产,为夫妻共有,故诉争房屋的二分之一为肖云所有,另二分之一为被继承人董博的遗产。被继承人董博的遗产应由其配偶肖云、长子董辉、长女董玲、次子董凯、次女董丽五人继承,继承份额为诉争房屋的十分之一。长子董辉于2003年9月4日先于其父被继承人董博死亡,继承的份额由其子女董小雪、董小强代位继承。因肖云生前立有公证遗嘱,肖云个人占有部分即诉争房屋的十分之六由原告董丽继承。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均认为诉争房屋的价值为60万元,法院对此予以认定,确认继承份额为每份6万元。故诉争房屋的十分之七份额即42万元,由原告董丽享有,被告董玲、董凯各享有十分之一份额即6万元,被告董小雪、董小强各享有十分之一份额的一半,即每人3万元。综合原告董丽享有份额较多,且实际居住诉争房屋的情况,故诉争房屋由原告董丽所有,董丽应分别给付被告董玲、董凯及董小雪、董小强相应房屋补偿金。关于被告董凯所述的在诉争房屋购买时,其出资3万元的抗辩意见,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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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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