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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再婚儿媳可继承婆婆房产吗?律师:尽了赡养义务可继承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4-04-12 10:05:36    当前栏目:房产继承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付女士咨询:我爱人因病去世,尚有年迈的母亲需要照顾,而爱人的弟弟年龄很小,不能照顾自己的母亲,于是我一直照顾婆婆。几年后我再婚,但再婚后一直没有间断过对婆婆的照顾,直到婆婆去世。婆婆去世后遗留了3间房屋,前夫的弟弟和我对房产的继承发生了争执:他认为我已经再婚,无权继承房产。我则认为自己多年照顾婆婆,有房产继承权。

  ■专业房产继承律师:本案涉及的是丧偶儿媳对公婆房屋的继承问题。一般情况下,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的遗产没有继承权,尤其是改嫁之后,在人们的观念中成了外人,更是不能来分财产的。但是为了倡导赡养老人的良好社会风气,《继承法》中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见丧偶儿媳是可以对公婆财产继承的,但前提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根据《继承法》司法解释,只有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才能认定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抚养义务。本纠纷中,付女士如果符合司法解释中的情况,是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承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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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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