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707-98118
159962-98111
当前位置: 遗产继承律师 > 继承权专题 > 代位继承新民法典代位继承的特征

新民法典代位继承的特征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22-01-02 21:49:30    当前栏目:代位继承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代位继承的特征

  代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障遗产在各支系中合理分配、实现财产的传承、发挥遗产育幼功能等具有重大作用。代位继承也被称为"间接继承“,是相对于本位继承而言,指具有法定继承权的人因主客观原因不能继承时,由其直系晚辈血亲按照该继承人的继承地位和顺序,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

  在代位继承中,具有法定继承权的人称为被代位继承人;按照被代位继承人的地位和顺序继承遗产的人称为代位继承人。关千代位继承的法律性质,存在两种学说:一种是代表权说,另一种是固有权说。代表权说认为,代位继承是代位继承人代表被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行使被代位继承人的权利,取得被代位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代位继承权是基于被代位继承人享有的继承权而派生的权利,在被代位继承人丧失或者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不能再由他人代位继承。固有权说认为,代位继承权是法律赋予代位继承人的固有权利,并不是基于被代位继承人的继承权而继承。因此,只要被代位继承人不能继承,代位继承人就可以代位继承。

  专业南京律师认为的代位继承制度有以下四点主要特征:

  一、代位继承的发生原因为被代位继承人先千被继承人死亡

  民法典规定的代位继承的发生原因为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千被继承人死亡,另一种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在这里,死亡既包括自然死亡也包括宣告死亡。

  对于代位继承的发生原因,主要有三种立法例: 一是仅以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为代位继承发生的唯一原因;二是以被代位继承人先千被继承人死亡或者丧失继承权为发生

  代位继承的原因; 三是以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丧失继承权或者放弃继承为发生代位继承的原因。

  二、被代位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或者兄弟姐妹

  民法典规定的被代位继承人的范酣为被继承人的子女或者兄弟姐妹,根据民法典第1127 条的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代位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或者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

  法律规定的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为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或者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

  在这里需要注意两点:

  一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代位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代位继承人的亲等限制有所不同。被继承人的子女的代位继承人为其直系晚辈血亲,即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等,不受辈份的限制,但是在代位继承时以辈份大者优先。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代位继承人仅限千其子女,这主要是由于兄弟姐妹属于旁系血亲,如果将旁系血亲的代位继承人的范围规定得过于宽泛,就会使与被继承人没有太多血缘关系以及情感联系的人取得遗产,因此要对旁系血亲的代位继承人采取限制,旁系血亲的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侄子女、甥子女。

  二是代位继承人要根据被代位继承人的地位和顺序继承遗产。被继承人的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在代位继承时是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参与继承,在有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与他们共同继承,在没有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独自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在代位继承时是以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身份参与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也没有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时,才能根据法律规定代位继承。

  四、代位继承的份额一般为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的份额是指代位继承人通过代位继承的方式能够取得的遗产份额。

  法律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即被代位继承人如果健在能继承多少份额, 代位继承人也一般只能继承多少份额。

  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为一般原则,在存在法律规定的多分、少分或者不分等情形时,其继承遗产的份额可能会有所变化,因此法律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版权申明:本文由遗产继承律师原创,转载保留连接
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姬传生联系方式
专业遗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微信同号)
南京遗产继承律师姬传生律师办公地址: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园4A座14楼
Copyright 南京继承法律师咨询 版权所有备案号:苏ICP备140157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