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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的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7-04-05 18:25:41    当前栏目:遗嘱执行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如何理解后一款“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的起算点?比如2002年6月作了遗赠公证,2009年4月死亡,有观点认为,受遗赠人应当举证证明2002年8月前明确表示接受遗赠,否则就视为放弃受遗赠。这样理解对吗?

  南京遗产律师认为,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的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里规定的2个月为接受遗赠的除斥期间,应当从受遗赠人知道遗赠之日起2个月内开始计算。

  遗赔应属遗赠人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将财产赠与他人的意思表示,虽然是在生前作出的,但只有于遗赔人死亡后该遗赠才发生法律效力,即遗赠人死亡前,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因此,关于如何认定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的起算点问题,南京遗产律师认为,应把《继承法》第25条第1款和第2款联系起来理解,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活着时,即使做了遗赠公证,受遗赠人也不适宜在其生存时就表示接受遗赠,只能等被继承人死亡后再表达自己愿意接受遗赠的意愿,故2个月的最早起算点应是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算。如果受遗赠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得知遗赠之事,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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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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