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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遗产律师详解伪造遗嘱的相关法律问题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8-02-21 18:18:58    当前栏目:继承论文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一、伪造遗嘱的概念特征

  所谓的伪造遗嘱,指的是继承人从利己的目的出发,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制作的,不真实的遗嘱。

  伪造遗嘱的实施主体分为两类,一类法定继承人,另一类为非法定继承人。伪造遗嘱侵犯的客体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伪造遗嘱侵犯的内容主要是继承权、受遗赠权以及权利人所需要完成的义务。伪造遗嘱的形式包括伪造自书遗嘱、伪造代书遗嘱、伪造公证遗嘱。

  而伪造遗嘱的目的一般有如下几种:①为使伪造人独得遗产。②使伪造人多继承遗产。③剥夺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继承权。④逃避继承人所需完成的义务。

  伪造遗嘱危害后果,不仅侵犯了公民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等权利,更危害了我国的司法秩序。而我国继承法及相关解释,关于伪造遗嘱仅出现于两个法条中,无法起到对社会的指导作用。以下遗嘱继承律师论述几个案例,以证明伪造遗嘱的相关法律条文需尽快完善。(南京专业遗嘱律师姬传生)

  二、伪造遗嘱“情节严重”的认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继承人具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就丧失继承权。但最高人民法院在 1985 年的 9 月 11 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若干问题意见的第十四条规定,只有当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该继承人生活困难的,才认定该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的继承人上述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范畴。现行我国继承法是一部穷人的继承法,上述两条规定符合二十余年前的我国国情。上述两条规定限定“情节严重”的条件过于严苛,导致现在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根本无法认定,法条中“情节严重”已成为保障合法继承人权益的障碍,建议立法予以删除。

  而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因附加了“情节严重”这个条件,使本应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丧失不能”,有悖被继承人意愿,成为保障合法继承人权益的障碍。

  三、伪造遗嘱与诉讼欺诈

  上述两案中还存在一个诉讼欺诈未遂的问题。所谓的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为非法获取他人财产或财产性的利益,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伪造证据并在法院的民事诉讼过程中,诱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行为人的裁判,从而获取财产或者财产性利益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 2002 年 10 月 4 日作出的,《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使用法律问题的解答》是这样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但我国刑法无诉讼欺诈该条罪名。即使查实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有伪造证据的行为,依据目前的法律,顶多是民事罚款或拘留。

  诉讼欺诈,是危害极大的行为,除我国外均受到极为严厉的刑事处罚。而我国却采取了过于宽松的规定,严重扰乱司法秩序,影响司法公信力,不利于我国法治社会建设。遗嘱继承律师认为,诉讼欺诈一经查实,必须严惩,建议尽快制定诉讼欺诈罪。否则,法律就失去了法的秩序价值..(本文作者南京遗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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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网首席南京遗产律师姬传生,专业遗产继承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学术功底,二十年专业遗产律师,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知名的继承纠纷律师,先后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遗产纠纷,遗嘱继承等各种继承法律问题,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专业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遗产律师信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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