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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原生活补助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继承的批复

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发布    2014-04-12 11:33:38    当前栏目:继承法规    来源:遗产继承律师网    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原生活补助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继承的批复

  1983年9月3日,最高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六日十六日(83)青法研字第36号关于退休费能否作为家庭共同财产来继承的请示报告收阅。经研究,原则上同意你院意见。即肖桂兰的住房补助费应为夫妻双方共有,属于其夫赵泰部分,可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高原生活补助费不属共同财产,应归肖个人所有。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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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遗产继承法问答负责人姬传生律师,继承法专家,兼职法学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硕士.十五年高校教师,二十年专注遗产纠纷,三所大学院所教育背景,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南京律师中最早从事遗产继承方面的律师,专兼职于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等七家院校从事法律教学及管理工作.专注不动产遗嘱继承遗产法律问题研究,代理房产遗嘱继承,股权继承案件,提供南京房产遗嘱律师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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